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政策下發通知,明確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
通知中指出,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通知同時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進行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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