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政策發出通知,規定商品房在售出前免征房產稅。
通知強調,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此外,通知還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進行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的,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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