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的有關規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何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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