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7年7月31日,甲公司錄用周某擔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 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 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甲公司連續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18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機構申請仲裁,該機構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 000元。 要求:根現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老師怎么a不對?



你好,勞動合同期限在1-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021 04/09 12:28

84784994 

2021 04/09 13:21
老師,我的問題是a.試用期雙方都可以解除啊

84784994 

2021 04/09 13:22
試用期沒有違約金?只有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有是嗎?

小云老師 

2021 04/09 13:37
試用期都可以解除沒錯,但前提是合法的試用期呀,它這個是違法的試用期

小云老師 

2021 04/09 13:37
試用期沒有違約金,只有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