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7年7月31日,甲公司錄用周某擔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甲公司連續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18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機構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的下列各項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 B、拖欠的勞動報酬 C、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D、試用期賠償金 正確答案: A,B,C,D 老師,這道題不明白,A,題目中已經簽訂合同了。B為什么符合規定?



你好,需要在入職的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是不及時。
拖欠的勞動報酬也是需要甲公司支付的
2020 08/25 1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