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促進就業工作,簡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程序,經國務院批準,先后下發兩個文件對原有的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進行補充和調整。本期我們將針對新補充和調整的內容進行解答。
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中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創業就業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請問:現在《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否已更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規定,自2015年1月27日起:
一、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就業創業證》的發放、使用、管理等事項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問:對商貿型、服務型等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人員,是否必須為失業一年以上方可享受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內容調整為“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變。
因此,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