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的搬遷開始年度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那搬遷開始年度如何確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但對于搬遷后再生產的情形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規定和答復。
1.上海稅務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的通知》(滬國稅函〔2016〕96號)附件1《企業政策性搬遷搬遷開始受理規程》
一、資料完整性核對:
辦稅服務廳受理備案時,應核對《登記表》填寫內容是否與征收決定、附送資料一致,征收決定是否與住建委、規土局搬遷、征收信息一致。具體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自搬遷開始年度(應當按照簽訂政策性搬遷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所屬年度確認,下同)至次年5月31日前申報,且《登記表》、征收決定和附送資料一致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在《登記表》中標注受理意見,注明日期,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向納稅人提供《告知書及其留存備查資料清單》(詳見附件3)。其中,屬于資產置換且不收取補價的應當同時發起清算流程。
2.福建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4月8日福建稅務對于“政策性搬遷采取貨幣補償的應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答復。
問題內容:
根據政府發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業名下的土地及房產被政府整體征收,并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采取貨幣化補償方式,沒有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政府分期支付補償款后企業已將房產移交給政府拆除?,F咨詢以下問題:
1、對企業的房地產被政府整體征收時,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而沒有采取產權調換或異地重置的,則企業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是否應當直接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在采取貨幣補償的情況下,能否適用《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20年40號公告)規定的從搬遷開始起5年內進行搬遷清算?如能適用,如何認定“搬遷完成年度”(能否理解為:企業將廠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遷完成年度?)
2、如果企業在政府征收前已經停止生產多年,其收入來源是廠房的出租收入,企業將土地及廠房交付政府拆除后,只有承租戶的設備搬遷出去,而企業自身由于停產多年而沒有生產設備搬遷。則該企業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廠房征收貨幣補償款是否應當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12年40號公告第23條規定的企業應報送的材料中“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是指企業自己擬定的搬遷重置總體規則,還是指政府發改、規劃或土地等職能部門批復或同意的搬遷重置總體規劃。若是企業自己擬定的,如何認定其搬遷重置總體規劃的真實性及可實施性。
答復內容:
1、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計算出余額。如余額為正數,屬于搬遷所得,應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分期確認所得;如余額為負數,屬于搬遷損失,可以由企業自行選擇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扣除,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搬遷完成年度可以參考以下文件規定進行判斷。
一、企業搬遷協議簽訂后,已購置、租賃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雖未購置、租賃生產經營場所但企業開始購置與未來生產經營相關的重要固定資產,視為開始搬遷。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
第十九條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br style="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overflow-wrap: break-word;"/>2、如果貴公司符合政策性搬遷情形,可以參考以下文件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3、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由貴公司自行報送的,正常情況下需要與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精神相一致。
3.江蘇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7月5日江蘇稅務對于“企業政策性搬遷稅務事宜”的答復。
問題內容:
我公司所在地當地政府(蘇州吳中區)以回購方式對公司進行廠房、土地、停業和搬遷及員工等進行補償,工商營業執照現已遷至蘇州吳江區,現稅務還未辦理遷移,
1.是在吳江區稅務局辦理搬遷清算,還是在原稅務局辦理清算?如何辦理?
2.搬遷開始時間如何確認?
3.搬遷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來彌補目前經營虧損?
答復內容:
若您的情況是政策性搬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1、第二十四條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2、對搬遷開始年度的確認:以搬遷協議上明確的搬遷開始時間為搬遷開始年度;如搬遷協議未明確搬遷開始時間原則以企業自行申報的搬遷起始時間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遷有關文件下發(或公告)時間或搬遷協議簽訂時間,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筆補償收入時間。
3、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此外,早在2013年1月原蘇州地稅就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6.如何確定搬遷完成年度,視同完成搬遷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一是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二是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要確認搬遷完成年度,首先要確定搬遷開始年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業房產的,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此,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搬遷開始年度應按照搬遷協議或搬遷決定規定的搬遷開始日期所屬的納稅年度計算。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一是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二是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此處所講的規劃搬遷前年度應指搬遷開始年度的前一個納稅年度。
4.天津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的在線訪談》
40、政策性搬遷開始年度如何把握?
[黃橡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業房產的,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此,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搬遷開始年度應按照搬遷協議或搬遷決定規定的搬遷開始日期所屬的納稅年度計算。
5.青島稅務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2年度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二函[2013]1號)附件《2012年度所得稅問題解答》
8、《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40號公告)中未對“搬遷開始”進行明確界定,而青地稅發[2009]106號轉發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時明確“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現在如何把握 “搬遷開始之日”?
答:《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40號公告)實施后,“搬遷開始”之日可依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起始之日確定。
6.鞍山稅務
《鞍山市國稅局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業務問題》
一、稅收政策
(二十七)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中“搬遷完成年度”如何掌握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其中:“搬遷開始”之日可依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起始之日確定;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7.寧波稅務
《2012年所得稅匯繳政策解答(寧波國稅)》
15、40號公告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這里的“搬遷開始” 如何確定?
答:原則上以搬遷協議上規定的搬遷日期為“搬遷開始”的確認時點。
8.北京稅務
《通州區國家稅務局二〇一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指南》
第四部分 2012年度匯算清繳政策熱點問題解答
二、政策性搬遷政策問題解答
(五)搬遷開始年度確認問題
問:在政策性搬遷中,搬遷開始年度如何確認?
答:參照40號公告第二十條的規定,企業邊搬遷邊生產或搬遷后再生產的,搬遷年度均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從上述幾個稅務機關的政策及答復看出,政策性搬遷的拆遷開始年度目前有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拆遷開始年度按照簽訂政策性搬遷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所屬年度確認。(上海稅務)
第二種觀點:企業搬遷協議簽訂后,已購置、租賃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雖未購置、租賃生產經營場所但企業開始購置與未來生產經營相關的重要固定資產,視為開始搬遷。(福建稅務)
第三種觀點:以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或搬遷協議、決定上明確的搬遷起始之日為搬遷開始年度;如江蘇、天津、青島、鞍山、寧波稅務,此外,江蘇稅務還明確,如搬遷協議未明確搬遷開始時間原則以企業自行申報的搬遷起始時間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遷有關文件下發(或公告)時間或搬遷協議簽訂時間,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筆補償收入時間。
第四種觀點:搬遷后再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北京稅務)
實務操作中政策性搬遷的搬遷開始年度如何確定,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具體的執行口徑。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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