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到底要不要交個稅?
近日,有會員咨詢: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到底要不要交個稅?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時,員工實際也沒拿到錢,等員工報銷醫藥費時,金額也在保險公司,如果繳納,該以什么金額繳納?
我們來看看總局層面和地方口徑的具體政策:
總局政策
01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2.《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企業應將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各項福利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
一、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政策分析:
企事業單位在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即企業為本單位員工及其家屬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應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地方口徑
02
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稅務局的口徑也不相同,具體參看如下:
1.征收個稅
2.標準范圍內免個稅
涉稅分析
03
從總局層面的文件看,政策描述還是比較清晰,筆者也認同需要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實務中,建議大家還是先了解一下地方口徑。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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