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水泥廠將自產水泥用于辦公樓在建工程,不含稅售價10萬元,成本價8萬元。
會計處理規定: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工程物資、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工程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貸:庫存商品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所得稅方面:參照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