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認定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 如何掌握
在本周的財稅答疑咨詢中,有會員問:公司是2021年下半年成立,當年有研發投入,但是研發人員當年工作不滿183天,2022年在申請在高新認定的時候,是否可以作為科技人員?相關人員的工資是否歸集入高企口徑的研發費用?
這就引發出一個問題:高新認定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如何掌握?
我們看一下各地相關的回復。
“4、如何核算科技人員?
依據《工作指引》,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1)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指標;
(2)科技人員的統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
(3)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按自然日統計;
(4)勞務派遣人員不計入內。”
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第五條(五)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 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由于企業存在科技人員在參與研發的同時也參與企業管理,在統計參與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人員的工作時間來界定是否符合高新認定相關要求時遇到以下三種情況:
①按照參與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人員在企業當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的天數≥183天;
②按照參與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人員在企業年度參與研發出勤的天數(如:2月1日出勤,上午參與研發、下午參與管理,記為1工天)≥183天;
③按照人員參與研發的工時年度累計數(小時)?8小時/天≥183天;
對于”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應該按照哪種方法來統計科技人員的工作時間?
回復:您好!您于6月14日的留言,我們已經認真閱讀,感謝您對廣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關心!對于您在線咨詢有關“對于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應該按照哪種方法來統計科技人員的工作時間?”問題,現答復如下:
您可按以下方法統計科技人員的工作時間。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如有未盡之處,請與我們聯系(0771-533695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您的關注是對我們工作最大的支持,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給予監督,多提寶貴意見。再次感謝您對廣西科技事業的重視和支持!
問題:請問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的研發人員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在歸集研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時,可以歸集人員人工費用的研發人員也必須要累計工作183天以上嘛?
回復: 您好。您通過我委網站的來信收悉,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研究開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費用”是指“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等費用;“企業科技人員”的定義為: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因此,在歸集研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費時,必須是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企業科技人員。 如有需要,請撥打咨詢電話:010-55578102(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感謝您對我委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三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指標難以核實,部分高新企業借調員工短暫從事研發,科研人員最低從事研發時間如何確定?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認定條件”--“(五)企業科技人員占比”--“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于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需在一個年度內累計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滿183天,才可判定為科技人員。
江蘇省注協2023年7月7日專家網上答疑匯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相關實務
問題1:某企業2021年10月成立,11月開始開展研發活動,有研發費用發生;2023年度申報高企,對于2021年度科技人員(當年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工資能歸集入高企口徑的研發費嗎?
答: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研發費用歸集的人員人工費用范圍是企業科技人員和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該企業2021年度科技人員(當年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工資按上述規定不可以歸集入高企口徑的研發費。但是該企業202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開展研發活動,2023年度申報高企,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會關注這些人員2022年是否在職并進行研發活動,若2022年累計超過183天,我個人會認定2021年作研發人員,認可企業歸集的2021年對應的研發支出。
江蘇省注協2022年8月26日專家網上答疑匯總-高企專項審計
問題4:認定指引中說: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請教下:這個累計183天是指在整個申報期(3年內)內累計滿183天?還是在申報期中的每一個年度內均需滿183天?譬如說申報企業成立于2019年9月,那今年申報時是不是因為2019年的研發人員因不滿183天,所以2019年研發費結構明細表中就無研發人工?
答:這個問題在實務中的確是有一定的爭議,對于在申報期內新成立的企業來說,如果第一年是下半年成立的,那肯定是不可能當年度達到183天的,所以2019年研發人員都不計入,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企業研發活動是一個持續的行為,高新認定指引也明確研發費用是以3年累計數來計算的,因而可以從3年申報期內來看;當然這個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解釋,這僅是個人觀點,供參考。
參考以上的解答意見來看,在執行中存在的爭議比較大,因此在高新認定的實際工作中可以參考這些答復跟高新認定專項審計的事務所溝通確認。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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