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交強險時繳納的車船稅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公司購買機動車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需要取得什么憑證作為入賬依據?完稅憑證如何取得?跨年提前續保的,如何繳納車船稅?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當年轉讓能退稅嗎?我們具體來看一看?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附件《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2221 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購買機動車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通過“稅金及附加”和“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船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船稅
貸:銀行存款
(一)基本規定
《車船稅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九號修改)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規定,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三條規定,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購買機動車時,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同時在保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代收的車船稅。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向保險機構出示完稅憑證原件。
(二)如何取得入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購買機動車由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后,取得保險機構開具的備注欄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的增值稅發票作為入賬憑證,并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如何取得完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第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應向投保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四)跨年提前續保如何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車船稅不能提前繳納。而根據保險行業的相關要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購買交強險,時間有90日、60日、45日、30日等,那么跨年提前續保的情況下如何繳納車船稅呢?國家層面上沒有直接的規定,我們看一下河北和貴州的規定,實務中要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關于河北省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修改)第六條規定,對于在年初投保交強險,保險機構代收了當年車船稅的納稅人,當年末續保時無法提前繳納次年車船稅。保險機構提醒納稅人在次年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繳納當期車船稅,或在次年續保時繳納當期車船稅。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公告2018年第29號)第一條對于跨年提前續保問題進行了明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現行保險行業業務要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90日購買交強險,由此導致部分跨年保單出現稅險不同步現象。為此,保險機構按如下方式處理:如果車輛當年已經完稅,則系統顯示“已完稅”,可以打印保單,但無法繳納次年車船稅,需要客戶于次年自行前往稅務機關進行繳納或于次年同期續保時再行完稅;如果車輛當年未完稅,系統自動彈出當年應納稅額,待客戶繳納后方可打印保單。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通過“問題車輛名單”功能核查并自動計算出問題車輛的欠稅、滯納金,次年納稅人辦理續保業務時由保險機構一并代收代繳。
(五)車輛已交完車船稅當年對外轉讓可以退車船稅嗎?
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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