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已脫貧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019年初,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同時還明確,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2021年,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發布《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將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2020年12月16日)》明確,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區域性整體貧困得到解決。要求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過渡期內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責任,防止松勁懈??;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剎車;摘帽不摘幫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監管,防止貧困反彈?,F有幫扶政策該延續的延續、該優化的優化、該調整的調整,確保政策連續性。兜底救助類政策要繼續保持穩定。
公司招用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工作期間已經脫貧,還可以享受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2023年8月2日之前,國家層面上的政策沒有明確,我們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規定。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鄉村振興局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規〔2021〕13號)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扶貧開發局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規〔2019〕3號)規定的限額標準及定額標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川財規〔2019〕3號文件規定適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023年7月17日北京昌平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問題解答。
問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優惠,但目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均已脫貧,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解答:北京市納稅人,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如果在招錄前已經脫貧的,不得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中的優惠政策;如果貧困人口在企業工作期間脫貧,可以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023年7月25日南通市稅務局發布的《2023年7月稅收相關熱點問答》
19、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已經脫貧是否仍能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明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嚴格落實過渡期內“四個不摘”的要求,將《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等文件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現脫貧后,仍可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從國家層面上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
政策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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