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改查賬,核定征收前的虧損是否允許補虧?
近日有會員咨詢,2017年及之前的A企業屬于查賬征收企業,2018-2020年改為核定征收方式,2021年再次改為查賬征收,2017年企業查賬征收期間,尚有未彌補的虧損,在2021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否補虧?
目前,上述的問題在國家層面并未有明確的政策規定,至于納稅人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是否可以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我們先來看看地方政策。
一、允許彌補虧損的地方政策
01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津國稅函[2010]15號)
(八)由核定征收改為查帳征收企業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為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其改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后采取查帳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應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上述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為經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稅收檢查等手段對虧損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后的數額。
02
《江蘇省蘇州市地方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問: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改變征收方式后,核定征收期間發生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征收方式改變為查賬征收后,查賬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彌補核定征收年度虧損。但對核定征收前實行查賬征收產生的尚在彌補期限內的虧損,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查賬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來彌補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虧損,核定征收年度應作為計算實際彌補虧損的年度。
03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
企業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賬征收期間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不允許彌補虧損的地方政策
01
《浙江省國稅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十二、核定征收企業相關問題
1)核定征收企業在年度中間調整為查賬征收的,應先結清稅款,
再按查賬征收方式預繳申報,年終匯算清繳。
2)處于連續生產經營期間的企業,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
02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六)查賬征收企業改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如何處理?以后年度如再轉為查賬征收能否繼續彌補?
查賬征收企業改為核定征收后,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以后年度轉為查賬征收后也不能彌補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
由上述地方政策可見,各地的政策并不統一,作為納稅人,小編建議,日常賬務處理一定要完善票據管理,按規范設置賬簿,在政策不明確的情況下,申明企業的真實虧損情況,合規有效的賬簿資料也是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的最好籌碼。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