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可否繼續彌補
【問題】
合伙企業由查賬征稅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可以繼續彌補?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三條規定,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由查賬征稅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不可以繼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