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最新變化?
為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2016 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 號),規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在 “小汽車” 稅目下增設 “超豪華小汽車” 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 130 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 10%。
2025年7 月 18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執行。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迎來重大調整,涉及征稅門檻、征稅范圍、征稅環節、及計稅基礎等關鍵領域,將對汽車市場產生深遠影響。相較財稅〔2016〕129 號政策,發生了哪些變化呢?
變化一、征收消費稅價格標準由130萬元下調到90萬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規定,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的征收范圍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 90 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類型(含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這意味著更多售價在90萬至130萬元區間的高端車型將被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消費者購車成本將顯著增加。90萬元新門檻將使大量原處于“安全區”的高端車型進入征稅范圍,可能抑制該價格區間新車的銷售,尤其是傳統燃油豪華車。這將對消費者、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經銷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變化二、超豪華小轎車的范圍擴大,包含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新政首次明確將售價達到90萬元的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新能源動力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納入“超豪華小汽車”范疇,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開始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這表明政策對豪華車的認定不再局限于傳統燃油車,緊跟汽車電動化浪潮。
變化三、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僅在零售環節征收。
對售價達到90萬元的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沒有氣缸容量(排氣量)的超豪華小汽車僅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這區別于傳統燃油車可能涉及的生產和零售兩個環節,體現了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部分政策考量(但需注意,生產企業直銷給消費者的特殊情形除外)。新能源車雖僅在零售環節征稅,但進入征稅范圍本身就會增加購車成本。這也將對消費者、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經銷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變化四、明確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征收消費稅。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也就是新車在車管所上牌后在強制報廢前多次出售。
購買90萬元以上新車的消費者(無論是傳統能源還是新能源)將面臨更高的稅負。新能源車雖僅在零售環節征稅,但進入征稅范圍本身就會增加購車成本,而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征收消費稅,這將顯著降低二手超豪華車的流通成本,因此,二手超豪華車因免稅而性價比相對提升,利好二手車市場發展。
變化五、應稅銷售額界定更嚴。
消費稅的銷售額包含車輛本身價款以及精品、配飾、服務等名義收取的所有價外費用。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任何與購車相關的款項均需計入。需特別注意: 此規定并非本次(2025年7月20日)新增,而是對現有規則的再次明確和強調。
六、特別注意事項:生產企業直銷計稅規則不變
對于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其消費稅計算規則維持不變:
應納稅額 = 銷售額 × (生產環節消費稅稅率 + 零售環節消費稅稅率)
即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和零售環節的稅率加總計算。新增的新能源車型的超豪華小汽車因僅在零售環節征收,因此,汽車生產企業直銷給消費者的,應納消費=銷售額 ×零售環節消費稅稅率。
此次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消費稅引導合理消費的功能;將各種動力類型小汽車納入政策適用范圍,有利于發揮稅收調節效應,更好促進稅制公平。針對臨近90萬元門檻的車型,汽車經銷企業應考慮優化配置組合或調整定價策略以規避或減輕稅負影響。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相關政策:關于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