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涉稅影響分析
2025 年 6 月 20 日,國務院公布《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 810 號,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這一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平臺經濟稅收監管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作為平臺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平臺從業人員的涉稅權益與義務將由此發生深刻變化。本文將從報送義務、稅負影響、權益保障與風險防控三個維度,全面分析《規定》對平臺從業人員的具體影響。
一、報送義務
《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是明確了涉稅信息報送的義務主體。根據第二條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而從業人員本身無需進行任何操作。
具體來看,平臺企業的報送義務分為兩類:一是基礎信息報送,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平臺域名、業務類型、運營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第三條);二是動態信息報送,需于季度終了次月內報送從業人員身份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第四條)。值得注意的是,《規定》設置了多重豁免情形: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且享受稅收優惠或無需納稅的從業人員,其收入信息可免報;平臺已辦理扣繳申報或代辦申報的信息,無需重復報送(第四條)。這種 “普遍報送 + 例外豁免”的機制,既保證了監管覆蓋,又兼顧了民生領域的特殊性。從操作層面看,從業人員幾乎感受不到報送流程的存在。
二、稅負影響
《規定》的實施對平臺從業人員稅負的影響呈現 “分類施策、精準滴灌”的特征。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及稅務部門數據,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 12 萬元的從業人員,在扣除基本費用(6 萬元 / 年)、專項扣除及附加扣除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通常幾乎為零。以北京月收入 8000 元的外賣員小李為例,他每月租房花費 1000 元,家中有一個正在上小學的孩子,還需贍養年滿 60 歲的父母。按照規定,小李每月可享受 1500 元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2000 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以及 1500 元的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小李為非獨生子女),再扣除 5000 元基本減除費用后,他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為0 (8000 - 5000 - 1500 - 2000 - 1500 = -2000 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大部分的中低收入群體,稅負不會因《規定》實施而增加。
對于高收入從業人員,《規定》的出臺將促進稅收公平。此前部分平臺存在的 “刷單虛增收入”、“拆分賬戶避稅” 等現象,將因收入信息透明化而得到遏制。例如,某直播平臺主播小曲,過去通過設立多個個體工商戶,將個人勞務報酬收入轉化為經營所得,以較低稅率納稅,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在《規定》實施后,平臺需如實報送其收入信息,稅務機關能夠準確掌握小張的真實收入情況,對其進行稅務核查并依法追征稅款。小曲類的主播的稅負將回歸到正常水平,避免了“劣幣驅逐良幣” 的不公平競爭。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便民勞務群體的政策傾斜。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行業的從業人員,即使收入超過 12 萬元,只要屬于 “便民勞務活動”范疇,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其收入信息仍可免報 。以高端家政服務人員王阿姨為例,她每月收入 15000 元,年收入超過 12 萬元。但由于她從事的是家政便民勞務,且符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平臺無需報送她的收入信息。
三、權益保障與風險防控
《規定》在強化監管的同時,構建了多層次的從業人員權益保護體系。在信息安全方面,第九條明確要求稅務機關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平臺企業也需規范保存信息,防止數據泄露。這種雙向約束機制,避免了從業人員個人信息因報送流程而被濫用的風險。以某網約車平臺為例,其報送的司機收入信息將被限定在稅務監管范圍內,平臺不得用于商業營銷或其他用途。
在責任劃分上,《規定》體現了 “過錯歸責”原則。第六條規定,若平臺企業已盡到核驗義務,因從業人員自身過錯導致信息不真實,不追究平臺責任。這一設計避免了平臺企業因從業人員操作失誤而承擔連帶責任,平臺在核驗時已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最終責任由個人承擔。這種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減輕了平臺從業人員的合規心理壓力。
從長遠看,《規定》的實施將推動平臺經濟向更規范、更健康的方向發展。對從業人員而言,雖然短期內可能需要適應信息報送的新規則,但從長期來看,公平的稅收環境、透明的競爭秩序、完善的權益保障,將為他們的職業發展奠定更堅實的制度基礎。隨著《規定》配套實施辦法的出臺,平臺從業人員的涉稅權益將得到更細致的保障,我國平臺經濟也將在法治軌道上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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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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