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相關稅收政策解析及會計處理
在本周的答疑咨詢中,由企業財稅會員咨詢職工教育經費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及會計處理問題,現在給大家梳理一下,一起來學習吧。
一、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一)一般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職工培訓費(特殊行業企業)
1.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動漫企業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核電企業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4.航空企業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三)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1.職工教育經費與職工培訓費應準確劃分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職工培訓費、核電企業的操縱員培養費、航空企業的空勤訓練費需單獨核算,據實在稅前扣除,不可把限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計入職工培訓費全額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同樣的,企業已計提但未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3.企業職工發生的學歷學位教育學費不得作為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三、增值稅方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如果取得專票,只要公司不存在上述規定的不能抵扣情形,就可以正常抵扣
四、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自學成才獎勵,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第七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因此,在會計核算方面企業需要按規定比例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具體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使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票)
貸:銀行存款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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