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得銀行的分紅是否屬于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取得的銀行分紅應符合上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規定,可計入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