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社是把漁民組織起來而設立的專為漁民社員所捕撈產品提供銷售等服務的漁業專業合作社,漁民主要在近海海域(臺灣海峽)從事捕撈作業,根據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社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免征?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遠洋捕撈,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適用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