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地稅:助力小微企業 促進創業就業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為直接面對納稅人的經濟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近年來,全市地稅系統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及時明確政策規定、細化操作辦法、優化納稅服務,確保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地稅部門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已初顯成效。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全市地稅系統共計為6.91萬戶小微企業減免營業稅約1.8億元,為8.91萬戶個體工商戶減免營業稅7.16億元;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受惠面達到89.58%,受惠企業9185戶,減免所得稅額3304.1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重慶地稅系統在保證稅收收入質量的同時,自覺服從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不折不扣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貫徹執行西部大開發、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和促進就業等稅收優惠政策,2014年減免稅收近140億元,切實減輕了各類市場主體的負擔,極大促進了全市創業就業。
政策給力 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重慶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納稅人。
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為了把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2015年作為重慶市地稅局“納稅人滿意度提升年”,該局將以此為契機,大力提升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納稅人滿意度和遵從度,為其提供規范文明的納稅服務、便捷高效的辦稅體驗、合法暢通的權益保護。
優惠加大 覆蓋全市小微企業
根據《通知》要求,全市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2014年推出的新政策中,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提前讓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增強其流動性。
重慶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對兩類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所享受優惠進行了解讀:查賬征收類型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對于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核定征稅類型的小型微利企業,屬于定率征稅的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屬于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拓寬輻射 惠及更多小微企業
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稅收優惠加大了覆蓋面,對于本年度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除此,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本次適當放寬了享受優惠政策“門檻”。即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果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甲企業2014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甲企業預計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甲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為了進一步簡化備案手續,方便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市地稅局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統一要求: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自行納稅申報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文/霍茂林 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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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臺《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2013 年7 月29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通知》明確,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014年出臺《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2014年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通知》明確,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2015年出臺《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除此,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通知》強調,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