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廢止。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