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對于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近年來國家給與的優惠力度越來越大,鼓勵企業多承擔社會責任,多進行公益性捐贈。先是于2016年修改了慈善法緊接著修改了企業所得稅法,這兩部法律都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9年又對公益性捐贈加大了力度,相繼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那么,這兩項最新政策頒布實施之后,企業進項公益性捐贈,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重大變化呢?
一、增值稅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對于公益性捐贈的增值稅優惠,只是針對于實物捐贈,即實物捐贈不視同銷售,免征增值稅。對于該優惠政策,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公益性實物捐贈不視同銷售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只適用于捐贈對象為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企業向非目標脫困地區進行公益性實物捐贈還是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
2.優惠期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上述優惠期間內,目標脫貧地區即使實現脫貧了,公益性實物捐贈的企業仍可享受不視同銷售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3. 捐贈方式: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文件最大的突破為企業直接無償捐贈也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擴大了企業享受公益性實物捐贈的范圍。
4.企業對于目標脫貧地區的公益性實物捐贈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朔4年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二條規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2019年第4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稅〔2018〕15號稅收法律法規僅規定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只能按年度利潤總額(即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公告2019年第49號的最大突破是扶貧捐贈支出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極大提高了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對于該優惠政策,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僅適用捐贈對象地區為目標脫貧地區。目標脫貧地區的范圍上述增值稅的規定。
2. 企業向目標脫貧地區的公益性捐據實扣除贈含現金捐贈和實物捐贈。
3. 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溯4年。
公告2019年第4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據實稅前扣除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4. 捐贈方式:企業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才允許據實扣除。
注意:企業直接向目標脫貧地區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公益性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這與增值稅對實物公益性捐贈的規定是不同的,財稅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注意。
5. 企業向非目標脫貧地區的公益性捐贈,只能適用于按年度利潤總額(即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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