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從事飼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按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如何辦理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第一條規定,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由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稅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后,即可按照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第二條規定,飼料生產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2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因此,符合免征增值稅的飼料產品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