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生活物資可適用出口退稅政策嗎?
在近期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企業咨詢,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的生活物資能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我們來梳理一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規定,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四)項規定,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時,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本項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與此沖突的規定,停止執行。
上述三個文件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貨物并沒有明確不包括生活物資,我們來看看財稅〔2012〕39號發布之前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對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
上述兩個文件明確規定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出口貨物屬于生活物資的,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免稅辦法。但這兩個文件已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附件44《廢止文件目錄》廢止。
通過上述政策分析,由于國稅發〔1994〕031號和國稅函〔2009〕538號文件已經廢止,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生活物資,除視同內銷征稅的產品外,可以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此外,原江蘇國稅和廣州國稅在財稅〔2012〕39號文件出臺后的在線訪談也明確,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生活物資可以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2012年7月3日“最新出口退稅政策解讀”在線訪談:
“[主持人]:王局長,新《辦法》在鼓勵企業“走出去”方面有哪些舉措?[2012-7-315:22:44]
[王金城]:為更好地服務于“走出去”企業,新《辦法》對現有規定中不明確或易引起歧義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以對外承包工程為例,進一步明確了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的退(免)稅范圍。原申報規定為,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可憑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新規定對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以及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生活物資等均明確予以退稅。[2012-7-315:23:50]”
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2012年8月28日“出口退稅新政專訪”在線訪談:
“李增云[主持]:請問在這次的新政策中,有沒有鼓勵企業“走出去”的相關舉措?[09:20:16]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龍萍處長[訪客]:為更好地服務“走出去”企業,新政策對現有規定中不明確或易引起歧義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以對外承包工程為例,進一步明確了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的退(免)稅范圍。原申報規定為,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可憑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新規定對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以及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生活物資等均明確予以退稅。[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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