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月營業稅政策調整匯總
綜觀2009年上半年國家出臺的營業稅相關的政策法規,政策總共也不超過20個。這些營業稅政策法規主要是圍繞以下兩個中心展開的:
一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
二是圍繞我國今年遭遇國際金融危機,國家出臺保增長、促發展的政策展開的。
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對于和新條例沖突的營業稅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了梳理,分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這里,我們不可能給大家詳細講述這兩個文件中廢止的營業稅政策,但是有一點我們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廢止的這些營業稅政策,除了有些文件規范的對象已經消失,文件已經過時外,大部分廢止的政策都是因為和新的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沖突而被廢止。因此,要掌握這些文件廢止的具體原因,我們實際上就是要把握新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重大變化點。
變化點一:適時調整營業稅征稅范圍。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變化點二:全面規范營業額規定。
這里重點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重新明確了價外費用的征稅范圍。特別是規定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價外費用不征收營業稅:①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明確了交通運輸業、旅游業、特別是建筑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確定的問題。
交通運輸業、旅游業營業額的確定和以前變化不大。這里,我們需要關注的是新條例對于建筑業營業額的重大政策變化。
建筑業方面,明確“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與原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點變化:
一是適用主體由“建筑業的總承包人”調整為“納稅人”,即所有從事建筑業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解決了過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價款而造成重復征稅的問題。
二是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
三是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將扣除對象由“他人”調整為“其他單位”,對分包給個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同時,新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與舊條例和細則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
一是適用范圍由原先“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調整為“除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勞務”。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則不適用本規定。
二是對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3.金融保險方面,取消了外匯轉貸差額征稅的規定。同時,將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從金融保險企業擴大到所有的納稅人。
4.規范了營業稅扣除項目的管理。新條例第六條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發生扣除項目的,需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允許扣除。
變化點三:境內外行為判定原則調整。
這也是新條例的一個重大變化點。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突出表現在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劃分上。新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于境內勞務。而舊細則第七條規定“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屬于境內勞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廢止的很多營業稅政策,很多就是因為和這個條款有沖突而被廢止。
變化點四:明晰兼營與部分混合銷售行為劃分原則。
這里,主要變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改變過去混合銷售行為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的處理原則,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等混合銷售行為,其應稅勞務和貨物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應注意的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的是自產貨物,而不是銷售所有的貨物。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外購貨物的仍然視為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的范圍由過去的“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調整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同時將“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調整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這樣調整,首先解決了過去因納稅人兼營行為劃分不清楚必須全部征收增值稅的合理性問題;其次還防止了納稅人利用營業稅稅負與增值稅稅負差異的情況,有意劃分不清楚,達到少納稅款的目的。
變化點五: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也可成為營業稅納稅人。
由“獨立核算單位和不獨立核算單位”作為營業稅納稅人,調整為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作為營業稅納稅人。
變化點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更加明了。
這個也是新條例的重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條例進一步強調了收訖營業收入款項不能簡單地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
2.明確了“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和“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含義。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在理解該規定時,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這兩個條款的適用前提是提供應稅行為,包括提供應稅行為“過程中”和“完成”兩種情形,但對應稅行為提供前收到的款項不能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收到款項和合同約定付款日期要遵循孰先的原則。
3.調整了建筑業、租賃業、自建行為等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條例和細則將建筑業或者租賃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過去的根據財務制度確認收入的時間,調整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一調整主要是為了解決建筑業和租賃業勞務跨度時期長、不易征收管理的問題。同時規定,對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將舊條款“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調整為“與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步”,也就是說如果銷售不動產發生預收款行為的,則其自建行為也應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變化點七:納稅地點的表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
舊條例第十二條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規定:“(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新條例第十四條調整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變化點八:納稅申報期限延長。
與舊條例相比,納稅申報期限由月后10日內延長至月后(或者季后)15日內。
二、圍繞“保增長、促發展”的稅收政策
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政府提出了“保增長、促發展”的政策。而我們上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營業稅政策也是圍繞這個中心展開的。
(一)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這個政策將時間從5年又調整為2年,同時對于普通住房不足2年由全額征稅改為差額征稅,鼓勵了居民對普通住房的消費,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促進海峽兩岸直航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臺灣航運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年度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本通知所稱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這一政策對于促進海峽兩岸貿易往來,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和發展的意義是非常重要的。
(三)促進社會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就業問題一直是事關中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在2008年12月31日已到期,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將原先的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一年到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的優惠政策
為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工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對于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具體的免稅條件,免稅程序和辦理辦法該文件都有詳細規定,大家可以參考。
(五)支持文化體制改革稅收優惠政策
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其中涉及營業稅的規定是: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六)促進有限電視整體轉換工作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有線數字電視整體轉換試點工作,推動有線數字電視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收入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38),對該通知附件所列有關單位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準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七)支持航空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8]178)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航空公司經批準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這對陷于虧損泥潭的中國航空業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八)促進服務業外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今年我國遭遇國際金融危機,外貿出口大幅下降的情況下,服務業外包的迅猛發展,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亮點。目前,對于我國服務業外包產業的發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非常重視,給予了大力支持。為此,國家五部委聯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對于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九)扶持郵政企業改制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規定: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十)涉及中國電信企業重組的相關稅收政策
2008年,針對3G業務的推出,我國電信企業開展了新的一輪的重組并購行為。為支持我國電信企業的重組,國家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條: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網絡資產分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網絡通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5):自2008年10月1日起,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電信網絡分公司從電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與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聯合開展TD-SCDMA網絡通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3):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從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聯合開展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4):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4、最后一條和電信業務重組無關,主要是涉及合作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確定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合作項目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7):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l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十一)扶持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財稅[2009]21號文下發了第三批第三批免征營業稅的改制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對于對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鐵道部所屬鐵路局[含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下同]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提供的維修、修理、物業管理、工程施工等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應稅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三、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營業稅管理
為規范對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的形式,下發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該文涉及了非居民企業來華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源管理、申報征收、跟蹤管理即法律責任。其中,對于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