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彌補期限相關政策解析
目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正處于集中申報時期,對于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彌補的期限現行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政策吧。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特殊行業的規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
“二、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4、《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
“二、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三、特殊情況: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彌補虧損且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而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見,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進行彌補。但在以后轉換為查賬征收年度時,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仍可繼續彌補虧損。但結轉年限應連續計算,同時核定征收期間的虧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無限額,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符合特定條件的,按上述文件規定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或10年。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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