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報銷中介機構審計人員交通費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我公司和中介機構簽訂合同約定,審計人員的交通和住宿費用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報銷中介機構審計人員交通費時取得的帶有個人信息的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中介機構審計人員不屬于與貴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人員,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貴公司報銷中介機構審計人員交通費時取得的帶有個人信息的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