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將自制的產品用于對外捐贈,是否需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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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股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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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上述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將自制的產品用于對外捐贈,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的價格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