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最近因裝修無償向其關聯企業借用了一處房產用于辦公。稅務人告知該企業應就無租使用的房產繳納房產稅。企業不解,認為只是臨時借用,相互之間無經濟補償,為什么還要繳納房產稅?同時該企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因此,企業認為自己既然不擁有該房產產權,就不應該繳納房產稅。
稅務人員解釋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的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因此,該企業應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即按照房產原值減除30%的余值計算,稅率為1.2%.
稅務部門提醒廣大納稅人,稅法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納稅義務人已有明確規定,即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納稅人如有存在類似情況,應盡快補繳稅款,否則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