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達到增資的目的,不可避免的需要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相關的稅收問題這里做簡要介紹。
一、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上述主要是考慮到個人沒有現金所得,一次性繳納會有困難,所以給出了上述政策,但可以看出國家層面上是認可轉增股本應當納稅的。
其他較早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
從這些文件可以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資本公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文件終于發現了一個不征稅的了,也就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除股票溢價外的其他所得沒有不征稅規定,應當征稅。同時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無免征規定。
|作者:陳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