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無處不在,今天,小編將通過5個案件就生活中常見的幾個個人所得稅問題給予解答。
案例一
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在規定限額外的,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析:參考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案例二
個人股東從有限公司借款年底不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三
我公司返聘退休人員,發放工資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四
我們是一個專科門診醫院,近期聘請一位北京三甲醫院專家來坐診。請問,醫院支付專家所得時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第三條規定,受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代扣代繳。
案例五
個人在京東商城通過參加秒殺活動購買商品,比如僅花1元錢就購買到標價50元的商品,請問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因此,秒殺活動屬于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者: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