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時常會發生轉讓固定資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包裝物或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的業務(即俗稱的租賃業務)并取得相應的租金收入,那么對于企業取得的這類租金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政策該如何確認呢?請看如下解析。
政策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十條 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總結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對于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對于新稅法實施前取得租金收入的后續銜接問題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出租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的開發產品取得租金收入的確認問題應根據相關文件的具體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