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企業5大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額!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資金借貸是在所難免的事情,可是,不同的借款、不同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有限額規定呢?
今天小編就來同大家講一講這企業不同情況下的利息支出規定,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相關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應用解析: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時,是需要滿足債資比要求的, 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企業向個人股東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二、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相關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能扣除。
應用解析:
1、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2、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處理方式與本文第一條處理方式相同。
四、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用解析:
1、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2、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五、企業接受“委托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業務案例:
我公司通過銀行從集團下屬公司取得委托貸款,年利率為9%。所得稅稅前扣除按何標準,是金融企業的利息標準還是非金融企業的標準?在計提當年是否可以扣除,還是實際支付時扣除?
業務解析:
1、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承擔全部貸款風險,銀行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回收的貸款。
2、在委托貸款的期限方面,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3、在委托貸款的利率方面,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各類貸款利率商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的上限。
4、在具體辦理委托貸款時,先由委托人與借款人達成融資意向,協商確定貸款利率、期限等要素。然后委托人與借款人要在業務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委托人向業務銀行出具《貸款委托書》,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受理客戶委托申請,進行調查并經審批后,對符合條件的客戶接受委托并辦理相關手續。
5、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借款人可以直接向金融機構(受托人)支付利息,也可以直接向實際貸款人(委托人)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中介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也就是說,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金融機構實際上不是資金借貸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單位接受的委托貸款,實際上是與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應按照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