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房產,無法計算房屋原值,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145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精神,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