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扣代繳義務的基本規定
1、《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上述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二、關于多重支付的扣繳義務人確定問題
實務中,有時會存在多重支付的問題,比如個人委托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此時會出現貸款企業將利息支付給銀行,再由銀行轉付給委托人,那么應該由誰來代扣代繳委托人的個人所得稅呢?
這種情況就需要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三、關于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代扣代繳的問題
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四、關于外派人員境外所得代扣代繳問題
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上述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
上述規定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
五、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其他處任職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通過前面的政策學習,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若非本單位的派遣安排任職,在別的單位任職與本單位沒有關系,即使本單位知道其在其他單位任職有所得,也無須為其在別的單位任職取得的所得進行代扣代繳。
員工應該就其從兩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選擇一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合并計算并補繳個人所得稅。
六、特殊情況無法做到明細申報如何處理
對于有些情況下很難做到明細申報,比如騰訊公司通過微信在春節給用戶隨機發放的現金紅包,還有企業在搞促銷活動時,在活動現場隨機向顧客贈送禮品,雖然企業具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但是由于難以采集到納稅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無法做到明細申報。這種情況下,應該與主管稅務局協商,采用匯總申報的方式。開通網絡申報的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以完成納稅申報。
| 作者:老顧(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