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的具體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