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4年因年度考核延遲,到2015年1月份才計算發放2014年度獎金,并根據規定,按“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計算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根據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由于我公司在2014年中沒有使用過該計稅辦法,請問我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該計稅辦法計算發放的2014年度獎金,是屬于2014年度還是屬于2015年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方式是:(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同時根據文件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實際支付(取得)時產生代扣代繳義務(納稅義務)并計算相應稅款,因此上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是指一個自然納稅年度,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該計稅辦法計算發放的2014年度獎金,”是屬于2015年納稅年度,根據文件規定在2015年度內不得再次使用該計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