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事關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堅持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大力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積極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進一步釋放,保持就業局勢總體穩定。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長的時代,不僅眾多的小微企業雇傭了很多的大中專院校的實習生,而且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和跨國公司也會雇傭不少的實習生。對于實習生的報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關政策是怎么規定的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
一、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要求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在此文件之后,隨之企業會計準則的發布和執行,職工的范圍有了變化,實習生也納入了職工的核算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而且,在2012年的15號公告中,沒有強調用人企業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了。“
同時,對于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費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執行。即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