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倒計時,這兩個問題你遇到了嗎?
問:2014年發生的業務,在2015年匯算清繳前才取得發票,企業在2014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否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即可以稅前扣除。
問:2013年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否在2014年匯算清繳時抵減?
答: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在辦妥相關抵繳稅款的手續后,可以進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