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如果當月應發工資10000元(賬上計提10000元),因資金原因實際只發8000元,留2000元在次年一起發,當月按10000元報稅嗎?二、如果在2015年2月,可以申報補發的2014年1月工資嗎?
答:補發工資是指工資發放單位因自身資金周轉困難等特殊原因,將原應發放而未發放的部分工資,拖延至以后月份發放,請注意,補發工資的本質是企業償付因拖欠工資而形成的負債。如果是由于考核等原因而發放的績效類工資不屬于補發工資范疇。個人取得補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如果補發的收入其所屬月份支付單位有財務會計處理作為依據(如:賬上做了計提),可以在“補發工資”界面進行明細申報。申報時稅款所屬期為實際補發放的月份。否則,應并入取得收入的當月按照“正常工資薪金所得”進行明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