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請查閱“稅務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發布)。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一、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1)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局公布的為準)3倍的數額。(2)個人在領取該補償金時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提供有關憑證)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扣除額應僅限原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原由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兩項后的余額,再按以下辦法計算: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商數小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臺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稅。
但也應零申報。反之,則按以下公式計算:具體的計算公式=[(A―B―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工作年限其中:A=(取得的補償金―我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工作年限B=(取得補償金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的由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或補交的社保費合計)÷工作年限。
備注:上述公式中出現的兩個“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