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時會通過招拍掛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破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后,再無錢交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了,開發企業就無法取得發票,那么,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什么憑證入賬,以什么做扣除依據?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該文件現在已經廢止,但是,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實在是難于取得發票,所以有些地區還在執行。
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當無法取得發票時,可以以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辦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權證,按土地性質享有法定使用年限,這也相當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再出讓給房地產企業,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范圍,房地產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商量,請稅務機關免稅代開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