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由于各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不一致,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如何掌握?
答:首先該問題不但是向個人借款時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時候也存在該問題,因此應當增加“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目前全國各省對該問題規定不一:
1、天津市國、地稅、河北地稅規定,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
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連國、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