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補助(貼)是否交個稅?
差
旅
補
助
經常有會員企業的財務人員咨詢:公司的職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管理制度給職工按出差天數發放的差旅補助(貼)是否交個稅?
這個問題的政策規定看起來很清晰,但是在實際業務中卻是充滿爭議。
先來看一下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上述總局的政策規定,并沒有明確差旅費津貼的免稅標準,是不是發多少都可以免稅呢?在實際業務肯定是不行的。
廣西稅務的答復:
咨詢內容:“差旅費津貼不超過什么標準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是什么?”
答復內容: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 )第二、三條規定:
二、對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差旅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取得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有關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除上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后,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補充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二、三條規定:
二、出差人員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如果沒有實報實銷而由出差人員全部自行負擔的,其取得的市內交通費補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我區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按照《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27號)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廈門稅務的答復:
問題內容:我們公司會對出差的人員按照內部制定標準每天支付差旅費津貼,這部分津貼會根據部門經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實際發票,與實報實銷部分一同發放(不與工資一同發放)。想請問一下這種形式的差旅費津貼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申報繳納個稅嗎?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通過廈門稅務官網“首頁-政策法規庫”,錄入年度及文號可查閱此文件內容)
二、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廈財行〔2014〕25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廈財行〔2016〕19號)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注:我市財政部門對上述費用出臺更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可通過財政部門網站查詢相關差旅費標準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文件規定限額發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廈門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從上述兩個稅局的答復來看,發放的差旅補助(貼)在一定標準內的才能免征個稅,超出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那么有些地區,沒有相關標準的該如何處理呢,這就需要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了。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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