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補助需要關注這幾個涉稅問題
最近有會員咨詢給予出差人員的固定出差補貼是否要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以什么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
第二條第二項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員工出差取得差旅費津貼是原則上是不需要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差旅費津貼也不需要發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費報銷單里,一起做差旅費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實務中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致,如當地有具體的執行標準,企業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制定制度按標準發放補助,只要是標準內的補助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如當地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需要咨詢當地稅務局如何執行。
如按當地規定的執行標準發放,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差旅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差旅補助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公司必須制定差旅費報銷制度和標準,明確每天出差的差旅補助標準,超過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部分需交個人所得稅。
2.企業為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也屬于差旅費,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以差旅補助的名義變相向員工發放的各項補貼,這樣的出差助沒法享受免征個稅優惠。
5.職工出差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費等費用以發票作為報銷依據,差旅補助應填寫出差補助報銷單,注明出差天數、每天補助標準,在報銷單上注明。
6.差旅補助可以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比如: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出差人姓名、時間、地點、內容、支付憑證等。
作者:張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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