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之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要清楚!
對于因開展經營活動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稅前扣除嗎?稅前扣除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下面我們一起看一看。
壹
一、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關聯方之間發生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按上述規定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上述規定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貳
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具體計算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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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聯方之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關聯債資比例中權益性投資的計算口徑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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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聯方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限額不僅僅指利息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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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許稅前扣除的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對于“實際支付”的解釋
國稅發〔2009〕2號第九十一條規定,本章所稱“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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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出依據增值稅發票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利息收入屬于金融服務項下的貸款服務。因此,關聯方支付的利息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依據借出資金的關聯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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