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常見問題!
企業所得稅匯算期間,關于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相關問題是大家咨詢比較頻繁的,根據大家咨詢的業務來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大家注意。
1、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2、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參考新疆稅務局以前年度的答復,此問題分兩個層次理解:
(1)企業與關聯方間的資金借貸業務,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一是可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二是支付利息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關聯方)
(2)企業與關聯方間的資金借貸業務,若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則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金額受比例限制。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相關文件:《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3、向關聯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業關聯方利息支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下面兩個條件的,其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借款情況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支付給個人的利息金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的,利息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5、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際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包括投資者未按法定期限繳納出資和未按約定期限繳納出資兩種情形。實務中未足額繳納出資多指分期出資中的后續出資。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6、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支付的融資利息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可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