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前取得關聯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提了利息但未支付,匯算清繳前取得關聯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計提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計提的關聯企業的借款利息,即使取得關聯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但是沒有實際支付,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