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個人名頭客運電子普通發票的增值稅和所得稅處理
近期有企業咨詢取得客運站開具的個人名頭旅客運輸服務電子普通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和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來看一看。
01
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個人名頭旅客運輸電子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要想抵扣進項稅,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如果提供客運服務方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購買方取得免稅電子普通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0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由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因此,應取得企業名稱的旅客運輸服務電子普通發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可以參考2021年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的答復。
問題內容:
請問我公司員工出差開的汽車票電子發票抬頭應該開公司還是開個人,開個人能稅前扣除嗎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稅前扣除需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才能予以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取得企業抬頭的發票。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