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如何進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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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文件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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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依據文件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分攤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要點: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納稅調整主要在A105000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60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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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甲企業和乙企業是關聯企業(均為酒類制造),根據分攤協議,乙企業在2021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40%歸集至甲企業扣除。假設2021年乙企業銷售收入為3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萬元;甲企業銷售收入2000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400萬元。(假設無以前年度廣告費用結轉)
乙企業2021年度銷售收入30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稅前扣除限額為3000×15%=450(萬元)。則乙企業轉移到甲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450×40%=180(萬元),在乙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50-180=27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450=150(萬元)。
甲企業2021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15%=300(萬元),同時,可以再扣除乙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180萬元。
1.乙企業
A105060表
A105000表
2.甲企業
A105060表
A105000表